【摘要】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: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,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。最高法院2015年第2期公报案例认为:该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,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;债权人对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。
【关键词】
《信阳师范学院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 2015-10-08
《课程教材教学研究(小教研究)》 2015-10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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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科技经济导刊》 2015-10-08
《文化产业》 2015-10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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